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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合营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内资)企业
2007-3-10 11:02:42    

办理事项:承包经营合营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内资)企业

办理对象:中国或外国的公司、企业

办理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内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承包经营合营企业

⑴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条件:

①合营企业应是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但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特别是能源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②中外合营者已经按合营合同如期如数出资并经过验资,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合营企业。

⑵承包者应具备以下资格:

①具备法人资格并有3年以上经营活动的中国或外国的公司、企业;

②与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属同类行业,并能提出切实解决该企业严重亏损及正常发展的具体方案;

③能够向合营企业提供足够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⑶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

①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与承包者(可以是合营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②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

    ③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④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⑤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

    ⑥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形式提供。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50%。

⑦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⑧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承包经营的财务、会计、税务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⑨连续两年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利润额的,除按合同规定,每年度结束后,合营企业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或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赔偿额赔偿合营企业外,原审批机关可撤销对承包合同的批准,承包合同失效,承包关系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承包经营登记证件,并办理合营企业的相应变更登记。

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后,合营企业仍无法扭转严重亏损的,应依法律和合营合同的规定解散合营企业。

⑩承包经营开始前,承包经营期内中止以及承包期满时,合营企业应进行清产核资,做好移交工作。清产核资应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方为有效。

⑷承包经营合同的要求

①承包经营合营企业,必须由合营企业与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不允许合营企业投资各方之间签订承包利润的合同。

    ②承包合同应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订立,并应符合原合营企业合同的宗旨和原则,不得修改合营企业合同中与承包经营无关的条款。

    ③承包经营合同中必须包括载有承包经营期限,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承包经营收益的分配方式,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违约罚则,承包经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和/或债务的责任,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序、计价办法,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企业债务安全线,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承包经营期内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由谁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等内容。

    ④承包期间,承包者严重违反合同的,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者给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⑤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均须经合营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

⑸申请承包经营,须由合营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①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

    ②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③经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

    ④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⑤承包经营合同;

    ⑥原合营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⑦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⑧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2、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

受托方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应由合营企业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自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转报该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原审批机构审批。报送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文件:①委托经营管理合同;②受托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③受托方的章程。

3、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内资企业

受托方对内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应由内资企业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自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内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转报审批机构审批。报送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文件:①内资企业的申请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②内资企业的法律证明文件;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④受托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⑤受托方的章程。

(二)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1、标准:《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内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所列条件和规定要求。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由外资管理处岗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2)由分管副负责人复审,提出办理意见;

(3)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意见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岗位工作人员初审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申办材料,将提出补正修改要求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经负责人审定后交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

3、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负责人。电话:(0731)2287085

4、时限:10个工作日。

三、签发批准文件

1、标准:同审核标准。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外资管理处。

3、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厅长

4、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发文、归档

1、标准:(1)制作相应文书及时、规范、有效;(2)及时告知政务公开大厅办理结果;(3)留存归档的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交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即时通知申办人。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3、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工作人员

电话:(0731)2287121  2287117  2287115  2287119

4、时限:2个工作日。

五、监督:厅监察室  电话:(0731)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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