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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
办理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应提交的资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②进口物资审批表(一式四份);
③物资进口合同;
④拟进口的物资设备清单;
⑤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正本的复印件;
⑥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1、标准: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要求,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由外资管理处岗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
(2)由分管副负责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岗位工作人员初审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申办材料,将提出补正修改要求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经负责人审定后交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
3、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分管副负责人。电话:(0731)2287124
4、时限:2个工作日。
三、签发进口物资审批表
1、标准:同审核标准。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交专干退回政务公开大厅。
3、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负责人。电话:(0731)2287085
4、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发文、归档
1、标准:(1)制作相应文书及时、规范、有效;(2)及时告知政务公开大厅办理结果;(3)留存归档的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交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即时通知申办人。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3、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工作人员
电话:(0731)2287121 2287117 2287115 2287119
4、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厅监察室 电话:(0731)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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