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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的出具
办理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的出具:5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的出具:专家评估后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一)受理:1、条件:①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并投产运行一年后;②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③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70%以上;④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
应提交的资料:
①企业申请书(经所属市州商务局或招商局签署意见);
②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各一份;
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④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
⑤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
⑥前一年产品出口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⑦审核确认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时限:即时。
(二)审核
1、标准:《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由外资管理处岗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2)由分管副负责人复审,提出办理意见;
(3)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意见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岗位工作人员初审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申办材料,将提出补正修改要求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经负责人审定后交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
3、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负责人。电话:(0731)2287085
4、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标准:同审核标准。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审核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外资管理处。
3、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厅长。
4、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发文、归档
1、标准:(1)制作相应文书及时、规范、有效;(2)及时告知政务公开大厅办理结果;(3)留存归档的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将办理结果通知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告知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由协会代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3、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15
4、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
(一)受理
1、条件:申办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产业目录。
①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②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③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④企业投产必须满六个月以上。
应提交的资料:
①企业申请书(经企业所属市州商务局或招商局签署意见);
②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各一份;
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④企业技术转让协议及批文;
⑤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⑥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
⑦相关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及同行业专家组对技术的评估意见(专家评估后提交);
⑧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3、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时限:即时。
(二)省商务厅政务公开大厅受理后,通知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承办
A、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需要补充修改的,及时通知申报企业);
B、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估,作出技术评估结论;
C、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商务厅外资管理处审核确认;
D、代商务厅颁发“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
电话:(0731)2286819
(三)审核
1、标准:申办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条件。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由外资管理处岗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2)由分管副负责人复审,提出办理意见;
(3)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意见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岗位工作人员初审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申办材料,将提出补正修改要求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经负责人审定后交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
3、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负责人。电话:(0731)2287085
4、时限:专家评估后2个工作日。
(四)签发确认证书
1、标准:同审核标准。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外资管理处。
3、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厅长。
4、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发文、归档
1、标准:(1)制作相应文书及时、规范、有效;(2)及时告知政务公开大厅办理结果;(3)留存归档的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将办理结果通知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告知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由协会代发“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3、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15
4、时限:1个工作日。
(六)监督:厅监察室 电话:(0731)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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