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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办理对象:境内企业
办理依据:1、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6项。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2004年3号令)。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办人应提供《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以及相关申请资料。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1、标准: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2、岗位责任人: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
电话:(0731)2287181、2287106、2287107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经受理人员初审的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由经办人员送分管副负责人审核,提出审核同意意见后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分管副厅长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交政务公开中心。
4、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标准:同审核标准
2、岗位责任人:分管外经工作的副厅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
的意见转报商务部审批;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审核人员。
4、时限:5个工作日
四、核发、归档
商务厅收到商务部授予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后,开始进行核发和归档工作。
1、标准:(1)转发商务部批复、制作颁发证照及时、规范、有效;(2)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3)归档的审批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2、岗位责任人: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经办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商务部批复及企业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银行进帐单制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交付申报人。将有关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4、时限:3个工作日。
五、监督:厅监察室 电话:(0731)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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