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最新资讯:  甘霖副省长来省商务厅指导工作  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家电下乡明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广  商务部综合司有关家电下乡各类培训班信息的澄清声明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首  页 | 政务公开 | 商务动态 | 通知公告 | 政策法规 | 领导讲话 | 市县商务 | 商务调研 | 商务统计
投资指南 | 办事指南 | 学习园地 | 外经指南 | 世贸动态 | 公平贸易 | 招商项目 | 商务会展 | 图片新闻
市场预报 | 重要专题 | 相关单位 | 下载专区 | 在线咨询 | 投诉建议 | 企业黄页 | 商务博客 | 农村商务信息
长沙市 | 株洲市 | 湘潭市 | 衡阳市 | 邵阳市 | 岳阳市 | 常德市 | 张家界市 | 益阳市 | 郴州市 | 永州市 | 怀化市 | 娄底市 | 湘西自治州
关键字  栏目 
当前位置:首页>办事指南>正文

商务部规范“自由贸易区”使用
2008-5-16 14:24:04    

  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向各地商务部门和直属海关发函,要求正确理解“自由贸易区”的内涵,规范使用“自由贸易区”的表述。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解释,“自由贸易区”所涵盖的范围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所有成员的全部关税领土,并非其中的某一部分。迄今为止,我国已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从而建立起了涵盖我方和对方全部关税领土(注:我方关税领土不含中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由贸易区”,对应的英文是FREE TRADE AREA(FTA)。
  但近年来国内一些文章、文件和报道中,常常可以看到“自由贸易区”的提法,但其对应的英文却为FREE TRADE ZONE(以下简称FTZ),意为“自由贸易园区”,按照世界海关组织1973年订立的《京都公约》对“自由贸易园区”的解释,目前我国尚无与“自由贸易园区(FTZ)”完全对应的区域。
  因此,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建议各有关部门、单位规范使用“自由贸易区”,包括其名称、译名等相关内容,同时建议在正式文件中慎用“自由贸易园区”的表述。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0)]  [字体大小:| |  打印本文]
相关文档:

版权所有:湖南省商务厅   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 邮编:410001
网站管理:湖南省商务厅信息中心   电话:86-731-2287058 邮箱:lawchi@163.net
技术支持:湖南软神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86-731-4112018 传真:86-731-4110389
湘 ICP 备 0600191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