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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8月1日实施
2008-7-25 8:17:33    湖南省整规办

    近三年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日前,省长周强签署第229号政府令,《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本省同类行业前列;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的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要求;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质量信誉,用户满意度高;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须经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范围而未取得认证的;近三年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近三年内产品经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抽查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信息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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