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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办事指南
2007-6-7 8:37:48

一、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我厅直企事业单位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省物资事务管理办公室、省商业事务管理办公室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干部和人员,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委托我厅办理人员审批的其他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出访干部和人员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署的《湖南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确认)表》或《湖南省因公出国(境)参团人员征求意见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即时退回原件给申办人)。如果出访干部为单位党政一把手,《审批表》或《意见表》上必须有出访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签署同意出访的意见。
  2、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或《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
    初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在《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三年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境)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审查表》和《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签署意见:如果出访人员为所在单位管理的干部和人员,《审查表》的“所在单位审查意见”一栏和《备案表》的“备案单位意见”一栏必须有出访人员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姓名并加盖党组织印章;如果出访人员为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干部,《审查表》的“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一栏和《备案表》的“备案单位意见”一栏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姓名并加盖党组织印章。
    审批后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和《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应按期归入本人档案。
  3、其它材料:
    出访人员为申报单位聘用人员(或借调人员),须随带聘用合同(或借调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并按照湘组通[1998]39号第二条“审批范围”的第五、六款提供相应材料。

二、办理地点: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省商务厅政务大厅。

三、联系电话:(0731)228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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