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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2008-4-21 15:41:01    
一、行政事项名称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行政事项类别 : 商务厅行政办理事项
三、法律依据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四、备案登记条件 :
(一)必须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二)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
五、备案登记材料 :
(一)申请备案登记的经营者在商务厅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二)经营者向商务厅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
(一)经营者申请;
(二)商务厅审核;
(三)商务厅按照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商务厅印章。
(四)商务厅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七、告知方式 :商务厅外网、电话、信函
八、备案登记时限 : 5个工作日
九、许可费用:不收费
十、办理对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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