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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
2008-4-21 15:44:44
一、行政事项名称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
二、行政事项类别 : 商务厅行政办理事项
三、法律依据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2.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
3.《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
四、申请条件 :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三)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四)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申请备案材料 :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备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直接在网上填报,第(四)至(十)项应当在网上提交便携文件格式(PDF)的电子版材料。
(十一)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备案程序 :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www.mofcom.gov.cn)。
第一步、获取登录号(详见登录号企业获取方式说明)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直接把相关的证明材料送至企业所在的省/市备案机关获取登录号和密码,或者邮寄至企业所在的省/市备案机关获取登录号和密码。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直接把相关证明材料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南楼323室获取登录号和密码,或者邮寄至上述地址获取登录号和密码。
第二步、登录系统
企业在获取登录号和密码以后进入http://txjy.syggs.mofcom.gov.cn/ 页面,在页面左上角的企业登录框中输入登录号和密码点击确定即可进入企业登录页面。
第三步、修改密码
如果企业第一次登录系统,为了保证用户的资料安全,系统会自动要求用户修改密码。
第四步、填报备案资料
企业完成以上三步以后即可正式登录系统,企业登录系统后即可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填报备案材料,所有备案资料填写完毕以后点击“申报备案”案件即可把备案传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步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步 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第七步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八步 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步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步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第十一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二步 备案机关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三步 公众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营业地址。
第十四步 境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登录号企业获取方式说明
一、登录号管理部门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登录号管理部门为省级备案机关(见系统内各省备案机关名称)。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登录号管理部门为商务部。
二、获取登录号所需材料
(一)企业自己领取: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复印件及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果无法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应该持有经颁发执照的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或商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机关、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如公证书等);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见特别说明。
(二)企业委托受托人领取:
1.企业委托受托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果无法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应该持有经颁发执照的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或商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机关、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如公证书等));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见特别说明。
(三)委托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领取
1.服务机构应持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服务机构核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和年检证明) 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身份属实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委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及其指定的承办人的法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见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
1、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如果企业是2007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需提交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如果企业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还需要提交由设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直营点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证明材料如果在国外形成则需要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馆认证。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可直接送至备案机关,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
6.省商务厅备案办公室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2号楼2-1302室,邮政编码:410001;
电话:0731-2287091
传真:0731-2287079
七、告知方式 :1.备案机关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备案机关将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把登录号和登录密码发给备案人。
八、许可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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