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名称:生猪屠宰督察
二、行政事项类别:其他行政行为
三、法律依据:《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
四、督查内容
(一)检查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的工作:
1、建章建制的文件是否装订成册;
2、用肉单位、屠宰企业的管理、责任制度是否完善;
3、执法队伍的建立、管理制度、执法程序、案卷等情况是否完备;
4、执法人员、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人员的培训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齐全;
5、举报投诉制度、举报电话的公市是否设立;
6、各级各单位的责任状和承诺书是否签订并清理归档;
7、各类上报、下达的文件、材料、报表等综合性材料是否清理归档。
(二)检查屠宰企业:
1、屠场的建设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SB/FI0396-2005);
2、生猪入场验证、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厂屠工持证上岗、病害猪肉处理、污水处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猪屠宰规范操作等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3、生猪屠宰场标志牌、工商执照、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举报电话和屠场各项法规制度是否规范化;
4、屠场检疫检验室的仪器、设备、药品和相关工具是否完备,检疫检验项目、操作程序、标准和检疫检验人员是否明确;
5、进猪、出肉的台帐记录,被检病猪的记录及处理程序和结果是否完备。
(三)检查用肉单位:是否做好了进肉记录,索取屠宰检疫证、肉品品质检验证等相关证明,并登记造册。
(四)检查各猪肉销售点:是否做好了进肉记录,索取屠宰检疫证、肉品品质检验证等相关证明,并挂牌明示肉品来源。
(五)检查生猪屠宰现场方面
(1)生猪产地检查:产地检疫情况;有无出售、转运病死猪的情况;有无调运无耳标生猪的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2)县城以上和乡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定点屠宰管理情况;屠宰检疫情况;有无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有无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3)县城以上猪肉市场、超市:所销售猪肉是否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有无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4)县城以上集体食堂、餐饮单位:所使用猪肉是否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有无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五、督查形式: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平常不定期随机抽查,
对于有举报案件,则举报一起,查处一起。
六、 生猪屠宰举报电话:0731-228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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