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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业务许可
2008-4-21 16:12:57
许可事项:加工贸易业务许可
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对象:加工贸易企业
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申办人通过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申报信息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314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审批机关通过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对接收的申报信息初审后,发回同意或不同意的信息,申办人根据审批机关发回的初审同意信息后,按以下情况提供文件材料:
A、一年内首次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1)经营企业申请报告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
(3)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4)加工协议和进出口合同
(5)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6)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配额管理商品或特殊管理商品的,须提供配额证明或有关批件
B、日常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加工协议或进出口合同
(3)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4)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C、计算机联网监管审批(不审批合同,只审批经营范围)
(1)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2)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变更申请表
D、变更及延期审批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加工协议或进出口合同
E、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
(1)内销申请报告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6)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加工贸易处初审人员(电话: 0731—2287072)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政务大厅转交的受理材料初审后报分管处领导。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加工贸易处分管处领导(电话: 0731—2287073)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由专干打印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并将文件材料退回政务大厅。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和加工贸易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加工贸易处工作人员将打印盖章后的批准证书交政务公开中心,由政务公开中心工作人员即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诉申报人,并及时将申办资料退回申报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商务厅监察室(电话: 0731—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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