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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
2008-4-21 16:24:07
办理事项: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
办理对象:省商务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省物资事务管理办公室、省食品事务管理办公室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干部和人员;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委托我厅办理人员审批的单位的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干部和人员。
办理依据:1、湖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162号令;2、《关于印发〈湖南省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组通[1998]39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2004]96号)。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2个半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办人应提供《湖南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确认)表》(或《湖南省因公出国(境)参团人员征求意见表》)、《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或《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厅机关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此表仅要求厅机关处级及其以下出访人员提供)等文件资料(详见文末《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需提供的资料》)。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见后)。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标准:
1、出国(境)人员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2、出国(境)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境)所担负的任务;
3、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4)即将离开现职的各级党政机关干部,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派出单位书面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外,一般不再安排出国(境)执行公务;已离休、退休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岗位责任人:人事教育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70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由工作人员按照标准审核受理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准确,手续是否完备,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同意的意见,报分管处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报分管处领导审定。
(四)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省商务厅人事教育处分管处领导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审核人。
(四)时限:1个工作日
四、核发、归档
(一)标准:(1)开具《湖南省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及时、规范、有效;(2)及时将批件和相关材料送政务公开大厅,审定不同意的,必须将不同意的理由告知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3)留存归档的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二)岗位责任人:省商务厅人事教育处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定同意的材料开具《湖南省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交政务公开大厅,对审定未同意的材料,退回大厅,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大厅工作人员,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将办理结果、申报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即使告知申请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四)时限:半个工作日。
五、监督:厅监察室 电话:(0731)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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