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外经贸活动赴港常驻人员审批 办理对象:取得国务院港澳办内派人员资格的企业 办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0)17号《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累计15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首次派出常驻人员的单位应提供: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赴港、澳常驻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派驻企业的名称、申请常驻或延期的理由和工作期限等,同时注明经办人或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个人工作总结一式四份; 3、《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原件一式四份(省委组织部领取); 4、在港公司邀请函一式四份; 5、《有关申请来港工作事宜》表一式四份(仅限于香港); 6、特区政府入境处428b表或936表原件一式四份(仅限于香港)。
申请常驻人员续派工作期限的单位应提供: 1、提供首次派出常驻人员所需材料; 2、单位对常驻人员在职工作表现的鉴定。 申请常驻人员延长工作期限的单位提供申请单位报告即可。(只对报批手续尚未批下来单位)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228712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外事处工作人员。电话:2287075。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审核受理材料,对符合标准的,报处长复审和厅长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政务大厅。 3、时限: 累计3个工作日 三 复审: 1、岗位责任人:外事处负责人。电话:2287076。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查验初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拟同意的意见报厅长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 累计3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 厅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查验复审人员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依次报省委组织部、省政府、省港澳事务(或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对不符合标准时,签署不同的意见及理由退回。 3、时限: 累计9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决定意见,对符合标准的,交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人员即时通知申请人。办理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3、时限:即时。 五、责任追究: 按照《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商务厅监察室。电话: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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