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项名称 :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 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州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典当行解散。 二、行政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行为 三、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四、申请条件 : 1、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2、年审合格; 3、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5、一年之内不得连续增资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等非正常变更事项, 应在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并业务发展比较稳定、盈利水平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申请材料 : (一)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典当行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2、典当行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4、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6、拟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邮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填报《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 8、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商务部换新证); 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提供原件一份。 (二)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典当行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2、典当行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4、典当行原法定代表人辞职报告(说明原因),若有其他事故,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和依据材料; 5、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6、法定代表人有股权的转让事项,需要转让方与受让方互相签署的转让协议; 7、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8、拟变更法定代表人典当行的机构名称、住所、邮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9、填报《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 10、《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商务部换新证) 11、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提供原件一份。 (三)在本市州范围内变更住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典当行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2、典当行在本市州申请变更住所、转让股份的报告;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4、 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6、填报《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 7、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商务部换新证) 8、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提供原件一份。 (四)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典当行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2、典当行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报告;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4、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5、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协议; 6、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的验资账户内); 7、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8、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9、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10新进入典当行的个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11、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1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13、涉及国有股份转让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同意转让的承诺函; 14、填报《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典当行变更法人股东信息表》、《典当行变更个人股东信息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 15、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商务部换新证) 16、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提供原件一份。 (五)典当行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典当行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2、典当行转让股份的申请报告; 3、典当行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协议书;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5. 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6、开业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没有违法违规经营纪录,业务发展比较稳定、盈利水平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转让股份; 7、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的验资账户内); 8、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9、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10. 新进入典当行的个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资金应当保存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的验资账户内)。 11、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12、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个人股东简历证明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13、涉及国有股份转让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同意转让的承诺函; 14、填报《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典当行变更法人股东信息表》、《典当行变更个人股东信息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 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提 (六)典当行解散,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典当行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2、典当行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3、解散事由报告(说明原因); 4、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5、典当行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承诺书; 6、经省商务厅批准后,当地商务监管部门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7、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商务厅确认由省商务厅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5日内通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应在5日内通知市州公安局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行应依法向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 8、填报《典当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登记表》; 8、省商务厅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提供原件一份。 六、许可程序 : (一)企业申请;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三)政务大厅受理; (四)经办工作人员初审; (五)副处长复审; (六)处长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七)分管副厅长审定,签署审定意见; (八)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 (九)报商务部备案(网上材料和纸质文件同时上报),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书》。 七、告知方式 :湖南省商务厅政务大厅领取批准文件 八、许可时限 : 20个工作日 九、许可费用:不收费 十、许可对象:企业、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