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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投资项目代理制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2008-8-26 7:58:25    加工贸易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简化程序、减少环节、优化环境、提高效率”的工作目标,按照“归类打捆、部门审批、统一缴费、内部分解”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全程代理服务,创新有利于承接产业转移的工作机制,尽快把我省建设成为承接产业转移和发展加工贸易的洼地。
二、代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项目代理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优质高效原则。代理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行政审批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快速办结。
(三)自愿原则。凡符合代理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向试点市、县设立的专门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签订代理协议,委托代理相关审批事项。委托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程或部分委托代理。
(四)免费原则。试点市、县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委托的代理项目,除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投资者缴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理服务。
三、代理范围和内容
在试点范围内,凡符合产业政策并具备申请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申请委托代理。
(一)行政审批事项。代理除国土、环保、节能审查等手续以外的行政审批事项。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代理,代理机构提供协助、指导服务。
(二)公共服务事项。代理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
(三)其他事项。
四、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投资者向项目代理中心申请委托代理,办理委托手续。
(二)项目受理。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并具备申请条件的,由投资者提供项目代理所需资料,项目代理中心受理登记,并明确专人为代理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三)承办代理。代理中心负责从收件到内部运行、跟踪、协调、反馈直至事项办结全过程“一条龙”无偿代理服务。
(四)情况反馈。代理员将所有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文件、证照和相关资料及时反馈给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人员。
五、代理机构和人员职责
试点市、县成立项目代理中心,项目代理中心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专职项目代理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县政府发放项目代理员证。项目代理员持证上岗,履行项目代理员职责。项目代理中心要为投资者提供高效、规划、优质的服务,构筑投资快速通道。项目代理员具体负责项目全程代理工作,协调办理和解决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一切事宜。
六、工作要求
(一)完善服务机制。项目代理中心按照“零障碍、零距离、零投诉”和“一个窗口对外、全程跟踪服务”的要求开展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缩短审批时限,精简办事环节,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代理工作。
(二)建立协调机制。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办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代理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报请政府协调解决;涉及超越本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按照对口原则,确定专门人员进行协调。
(三)形成监督机制。将代理服务及项目审批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内容,由监察部门对代理项目进行全程监督,依法查处代理服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工作不负责任、影响项目正常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四)实行考核机制。代理中心对代理的每个项目逐一登记,每半年的工作情况向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代理中心要加强对代理员的管理,实行工作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不胜任工作的予以调整。
七、其他
本试点意见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起,在衡阳市、郴州市出口加工区、蓝山县等地区试行。各试点单位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市州县可依据本方案积极开展项目代理制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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